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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大学本科学生学分制学籍管理暂行办法
出处:紫竹林工作室  作者:  查看:2203次  发表时间:2006-6-9 0:00:00

贵州大学本科学生学分制学籍管理暂行办法

贵大发〔200510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贵州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按照《贵州大学学分制和弹性学制暂行办法》的要求,制订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贵州大学本科各专业实行学分制和弹性学制。本科学生的在校学习期限四年制为36年,五年制为47年。毕业所需最低学分四年制为160175,五年制为190210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凡我校按招生计划和政策规定录取的新生,必须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持有关证明向所在学院请假,并经学院批准。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报到的,以旷课处理;超过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进行复查。经过复查合格,准予办理注册手续,即取得学籍。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取消入学资格,退回入学前原户籍所在地。情节恶劣者,须报请有关部门查处。

    第五条  新生体检复查患有不宜在校学习的疾病者,经校医院或县级以上医疗单位证明,短期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 由本人申请,学院签署意见,学校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在下学年开学前一个月内,持县以上医院证明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复查合格,可随下一年度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在未办理入学手续前,不享受在校学生和休学学生的各种待遇。

    第六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学校的有关规定,缴足各项应交费用后,持交费凭证和本人学生证到学院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报到注册者,必须事先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的,按自动放弃入学资格或自动退学处理。

第三章    成绩考核与记载办法

    第七条  学生每学期所学课程都要进行考核。考核以考试和考查两种方式进行。考核成绩载入成绩记分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八条  考核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和等级制(九级记分制:优+、优、良+、良、中+、中、及格+、及格、不及格)记分。考试课程采用百分制,考查课程采用等级制。

    考试课程成绩以学期考试成绩为主,适当参考平时成绩,平时成绩所占的比例一般不超过30%,具体比例由各学院自行确定。

    考查课的成绩,应根据学生期末考核成绩、完成课内作业、平时测验、课堂讨论、实验实习等情况综合评定。

    第九条  课程结束必须经考核获60分或“及格”以上成绩,才能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学年或学年以上的课程以学期为单位计算学分。

    第十条  学生一般从第三学期开始,可以根据有关规定进行选修课程,须经缴费、注册、修读,考核合格后取得学分。学生每学期修读的学分数一般应控制在1540学分内。

第十一条  学校实行学分绩点和平均学绩制。学生某门课程的绩点数与该门课程的学分数之积即为该门课程的学分绩。各门课程的学分绩之和与各门课程学分数之和的商即为学生总的平均学分绩。课程考核的成绩与绩点的对应关系规定如下

 

序号

课程的考试成绩

 

等级

 

绩点数

考试(百分制)

考查

1

95100

+

A+

45

2

9094

A

40

3

8589

+

B+

35

4

8084

B

30

5

7579

+

C+

25

6

7074

C

20

7

6569

及格+

D+

15

8

6064

及格

D

10

9

60分以下

不及格

E

0

第十二条  学生修读一门课程,原则上必须参加听课和其它教学环节,完成教师布置的作业等,参加期末考核且成绩合格,方可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有能力自学某门课程的学生须经任课教师同意和学院批准,办理免听手续后,可以不参加听课,但必须完成该门课程的其它教学环节,才能取得考核资格,成绩合格,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 

第十三条  学生必须修读教学计划中规定的必修课,一般不允许申请免修。特殊情况,学生掌握了某门课程的理论知识和技能,经考核确已达到教学要求者,可申请免修,由导师签署意见,学院审核,学校教务处批准。免修课程按教学计划给予学分,并按考核成绩计算学分绩点。马克思主义理论课、思想品德课、公共体育课、实验课、生产劳动课、军事理论课及实践环节(社会实践、实习、军事训练、毕业论文、设计)不得免修。

确因身体原因(病、残)不能上公共体育课的,由学生本人申请,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出具疾病证明,校医院复查核实,体教部审核同意,报教务处审批并办理有关手续后,可转入保健班学习。

残疾学生经办理有关手续后,可免参加军训,按规定给予学分。

第十四条  学校取消补考制和重修制,学生所有修读后而未获学分的课程,一律按未修读过的课程同等对待。

第十五条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核,必须事先向学院申请,经学院审核同意,可以缓考。除急病外,不得临考前或进入考场后申请缓考。对批准缓考的学生,学校不另外单独组织考核,所有缓考都编入下一轮同科目考核。缓考合格后所取得的学分和绩点数,与正常考核取得的学分和绩点数同等对待。

第十六条  学生参加考试应严格遵守考场纪律,按时完成答卷。凡考试有作弊行为者,立即取消考试资格,该课程成绩以0分记录,不记学分,学分绩点取0,并参加平均学绩计算。学籍档案注明“作弊”字样。并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作弊者记过以上处分,处分材料存入学生本人学习档案。

第四章         主辅修、第二学历、双学位

第十七条  学生在修读第一专业(主修专业,即新生录取专业)的同时,可以在本学院或跨学院按“辅修专业计划”选修第二专业(辅修专业)课程。修满第二专业(辅修专业)课程要求的全部学分数,在获得第一专业毕业证后,可颁发第二专业(辅修专业)结业证书。未修满第二专业(辅修专业)课程要求的学分数,颁发第二专业(辅修专业)课程结业证书。

    第十八条  学生在修读第一专业(新生录取专业)的同时,可以在本学院或跨学院选修第二专业课程。修满第二专业各类课程要求的学分数和该专业要求的毕业总学分数,达到第二专业的毕业要求,在获得第一专业毕业证后,可颁发第二专业的毕业证书。

第十九条  在本学院或跨学院选修第二专业课程的学生,凡修满第二专业各类课程要求的学分数和该专业要求的毕业总学分数,通过毕业论文答辩,符合该专业学士学位条件者,经专业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在取得第一专业学士学位后,可授予第二学士学位。

第二十条  学生主副修的上课时间冲突时,允许学生申请对冲突课程免听课自修,完成任课教师布置的作业,参加期末考核。学生应写出书面申请,由学生所在学院负责人签字后交副修专业所属学院负责人批准,并交任课教师保存,作为准予该生参加考试的依据。考核合格即取得该课程的学分。

第二十一条  第二专业与第一专业中完全相同的课程,经第二专业所属学院负责人及学校教务处批准,可以免修,其学分用第一专业中该课程学分替代。

第二十二条  “双专业”、“双学位”的成绩登录及学籍管理按照《贵州大学本科生修读副修专业(双专业、双学位)暂行办法》执行。

第五章  选课制度

    第二十三条  学生有选课的自主权:

(一)选择教师:同一学期、同一门课程,若有多位老师开课,学生可以在指定范围内选择自己满意的教师听课;

(二)选择上课时间:同一门课程若在不同学期和不同时间开课时,学生可根据每学期学习负担的轻重或自身的情况选择适合的时间听课;

(三)选择选修课程:学生可根据个人能力、兴趣、爱好,选择修读课,以完善自己的知识结构;

(四)选择专业方向:学生可根据社会对专业人才的需求、个人志愿和办学条件,选择专业方向;

(五)选择学习进程:学生可按照自己的情况自主安排学习进程,每学期可多修、少修、缓修各类课程,允许提前或滞后毕业。

    第二十四条  学生选课以指导性教学计划为依据,在导师的指导下按学期进行。选课一般从第二学期开始实行,应首先保证必修课,一、二年级以选公共选修课和学科基础选修课为主。

    第二十五条  对于公共必修课,必须按教学计划修读所有课程并取得学分。缺少其中任何一个学分都不能获得主修专业毕业资格。公共选修课在入学第二学期开始可以选读。专业必修课的学分一般应在入学第三学年末前获得。

学生每学期选修的总学分原则上不得少于15学分,不得超过40学分,若有特殊情况须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导师同意,报学院批准。

第二十六条  学生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按规定的程序进行选课,按所选课程的学分缴费(或遵照当时实行的缴费办法),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第二十七条  未办理选课手续或已经选课,但未缴费注册者,不能参加听课修读,也无考试资格。擅自听课考试者,不给成绩,不记学分,并给予批评教育。

第二十八条  选课一旦确定,学生一般不得退选、改选或增选。确有特殊情况需要变动者,应经导师同意并报学院及教务处审批,在开学后两周内办理有关手续,发生的学费差额在下一学期统一结算。

第六章  转学院(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允许转院(专业)、转学:

    (一)学生确有专长,本人申请,由所在学院(专业)推荐,经转入学院(专业)考核证实,转入该学院(专业)学习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二)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校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习,但尚能在本校或其他高等学校别的专业学习者;

(三)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院(专业)或不转学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四)新生入学后第一学年内的学习成绩特别优秀,达到《贵州大学普通本科优秀学生校内转专业实施办法》规定的转专业条件者。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原则上不考虑转院(专业)、转学:

(一)新生入学还未取得正式学籍者;

    (二)由一般院校转入重点院校者,或高考录取低分专业转入高分专业者;

    (三)由专科转入本科者;

(四)本科三年级(含三年级)以上者,专科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者;

(五)师范班学生(学校认为不宜学师范者除外)转入其他专业者;

(六)无正当理由者。

    第三十一条  学生转院(专业)、转学均由本人向所在学院申请,转院(专业)、转学的手续,按下列办法办理。

    (一)学生在本学院范围内转专业,须向学院提出申请,所在学院组织推荐和考核,提出具体推荐意见,教务处审核,学校批准。

    (二)学生在本校范围内跨学院转专业,须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由所在学院推荐。拟转入学院考核同意并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核,学校批准。

    (三)转入其他学校者,由我校推荐,经转入学校审核同意,报省教育主管部门批准。

(四)外校学生要求转入我校,须经认真核查,在政治、健康、高考录取资格及学业成绩等方面审查合格者,报省教育主管部门批准,方可接收。

(五)优秀学生校内转专业,按照《贵州大学普通本科优秀学生校内转专业实施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学生转院(专业)、转学手续,在每学期开学后2周内办理。

第三十三条  学生转院(专业)须按转入专业学费标准及学校的有关规定缴纳费用。

第七章  休学  停学  复学  退学

    第三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病经学校医院或县以上医院诊断并出具证明,学校医院同意,须停课治疗、休养达一学期上课时间1/3以上者;

(二)一学期内请假缺课超过该学期上课时间1/3者;

(三)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三十五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因病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第三十六条  休学手续及休学学生的有关权益:

(一)休学学生办理休学手续,须由本人提出申请,家长同意,并附上校医院或指定县以上医院出具的疾病证明书或其他证明材料,经学院审核并签署意见,学校教务处批准后,办理离校休学手续,发给休学证明。

(二)休学学生不享受在校生待遇,奖学金、贷学金等停发。

(三)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疗养,往返路费自理。医疗费用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四)休学学生的户口不迁出学校。

(五)学生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自行负责。

    第三十七条  学生因某种原因中途需暂停学业,但又不符合休学条件,经本人申请,家长签字,学院审核签署意见,学校批准,可停学保留学籍。停学期一般不超过两年,停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取消学籍。停学保留学籍的学生不享受在校学生和休学学生的待遇,不安排住宿。学生停学期间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个人承担,停学期间发生的事故自行负责。

第三十八条  学生复学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在休学、保留入学资格、停学保留学籍期满前的一个月,应向所属学院提出书面的复学申请,家长签署意见,经学院审核同意、教务处批准后,办理复学手续。

    (二)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有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已恢复了健康,并经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学院审核,教务处批准,方可复学。

    (三)在保留入学资格、停学保留学籍、休学期间,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其复学资格。

    第三十九条  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停学保留学籍、休学期间,不得报考其他学校。

    第四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以退学:

(一)休学、停学、保留学籍期满后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复学手续者;

(二)复学时经复查不合格而不准复学或取消复学资格者;

(三)经过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癫痫等疾病,或患有其它不能正常上课、不适合集体生活的疾病,短期内难以治愈者;

(四)因伤残不能在校坚持学习者;

(五)本人坚决申请退学,经说服劝阻无效者;

(六)拒不按学校规定交纳培养费(学费)者;

   (七)因其他特殊原因,学校认为必须退学者。

    按本条规定处理学生,对学生只是一种学籍处理而不是一种违纪处分。

第四十一条  退学学生,由学院填写“学生学籍处理联单”(附有关证明材料),并签署具体审核意见,教务处签署意见,报学校批准。

第四十二条  退学学生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经批准退学的学生,应在接到退学通知后一周内办理完有关退学离校手续,并在两周之内离校。

(二)学生退学时须交清所欠费用(包括归还图书资料、器材等)后,方可办理退学离校手续。

(三)退学和因各种原因处理离校的学生,回家长或抚养人(监护人)所在地落户。

(四)经诊断为精神病等不符合体检标准之疾病(包括意外伤残)者,由家长或抚养人(监护人)负责领回。

(五)退学学生发给退学证明,并根据学习课程及所得学分发给肄业证书。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的学生不发给退学证明和相关证书。

(六)退学学生在规定时间内不办理离校手续的,不发给退学证明和相关证书,并按规定除名。

(七)自正式下达退学通知之日起,停止该退学学生的一切在校生待遇。

第四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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