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务文件
贵州大学明德学院考场规则
出处:教务科  作者:邓毓政  查看:316次  发表时间:2008-6-20 17:45:40

第一条        为严格考场纪律,维护良好校风、学风,树立良好的考风,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具有考试资格的学生,应按照考试日程表的安排,提前做好准备,持学生证、身份证按时到指定考场参加考试;参加重修考试还必须带重修证。无上述证件者,须在辅导员处办理带照片的临时证明。未带上述证件、证明或迟到15分钟(含15分钟)以上者,不得参加该课程考试,并按旷考处理。各种证件应放在桌面左前方备查。
第三条        考生应在开考前10分钟进入考场,按指定位置入座,一律单人单桌或隔行就座,保持考场肃静。未经主、监考教师同意不得擅自调换或挪动座位。开考后60分钟内不得交卷离开考场。
第四条        除携带考试规定的文具外,考生不得携带未经主考教师允许的书刊、报纸、笔记、数表、纸张以及电子通讯、存储工具参加考试,考试中应使用统一发的答题纸和草稿纸,未经主、监考教师同意不准相互借用计算器或其它文具。书包及有关物品应集中存放在指定位置。
第五条        除制图及外语等有特殊要求的考试外,一律不得用铅笔或其它红色笔答卷,且答卷前考生必须在试卷、答题纸及草稿纸上写明本人的班级、姓名、学号。未经监考老师同意,不得将装订好的试卷拆开,若有装订不好的试卷,应立即向主、监考教师说明。对试卷试题制作有疑问,须举手提问,但不得要求主、监考教师提示答题内容。
第六条        考试中,考生须服从监考教师的指令,不得左顾右盼或随意走动,严禁相互交谈、夹带、传递、窥视、交换、互相对照与考试内容有关的信息;严禁使用电子通讯设备
第七条        凡中途自行离开考场者,不得再回考场参加考试。考生在考试中因特殊情况需上洗手间,须举手说明,征得监考教师同意,可以请假15分钟,超过15分钟者按交卷对待。患急病的考生应立即到校医院或附近医院急诊就医,并凭当日病情证明到教务科补办缓考手续,否则按交卷对待。
第八条        考试结束,考生应立即停笔,将试卷整理好,待监考教师验收后退出考场。故意拖延时间者,主、监考教师有权拒绝收其试卷,该门课程以零分记。
第九条        考生不得将考卷、答题纸、草稿纸带出考场。提前交卷的学生交卷后应立即离开考场,不得在场外逗留、议论、喧哗。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违纪处理:
1.不按规定座次就座或不服从监考老师的指令;
        2.未经监考教师同意互借文具(包括计算器);
3. 未经监考教师同意拆散考试卷子;
4.考试结束不按照监考教师要求按时交卷;
        5.已经起立准备交卷又改动试卷;
6.交卷后滞留在考场内或考场周围喧哗;
        7.考试后纠缠教师询问答案、要求加分等。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于考试作弊:
1.考试开始后,被发现夹带有关考试资料(无论是否已经翻阅、抄袭);
2.考试开始后桌面、座位上、抽屉内或考生手中有禁带物品(不论是否属于考生自带);
3.考试中互传纸条,交换试卷(双方同样处理);
4.考试中或交卷时交头接耳(视情况双方同样处理);
5.考试中偷看他人试卷或有意让他人看试卷;
        6.使用电子通讯设备或存储设备;
      7.请他人代考或代他人考试。
第十二条凡有作弊行为者,由监考教师没收其试卷,责令其退出考场,并在考场记录表及违纪记录表上注明“作弊”字样及作弊情节,学院教务科按有关学生违纪处分规定及时进行处理,将其该门课程按零分计。
第十三条凡在我院举行的统测统考,以国家颁布的考场规则为准。
第十四条 本规则由学院教务科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贵州大学明德学院
2006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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