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严肃考场纪律,维护考场秩序,发扬我校严谨治学的校风和培养学生良好的学风,特制定本职责。
第二条 本职责所称的监考人员是指主考教师和监考教师。监考工作是教学工作的一个重要环节,监考人员是国家教育考试在考场上的执法者,是考试实施真实有效的鉴定人,应当严格履行监考人员职责。
第三条 监考人员应在考试前作好一切准备工作,核实应考人数与试卷数是否相符。监考人员应当提前15分钟到达考场,督促考生按序入座、清理座位及座位周边遗留的废纸杂物;将学生带入考场的考试用具以外的物品集中存放;查验学生证件;宣布考试注意事项。
第四条 监考人员应遵守考场纪律,不得擅离监考岗位,不得在考场吸烟、阅读书报、闲聊或做与监考无关的事情,不得无故提前或拖延考试时间。
第五条 监考人员对试题内容不得作任何解释和暗示,学生因试卷、试题印制问题举手询问时,应当众答复;是否开卷或闭卷考试由教务科统一安排。
第六条 发现考生有作弊动向时,应立即发出警告,善意制止;发现考生确有作弊行为时,应当场指出其错误行为,收回试卷及其它资料,在试卷上注明“作弊”字样,令其离开考场。发现异常情况不得扩散,并立即报告考点负责人。
第七条 监考人员应当服从和接受巡考人员的监督检查,积极配合巡考人员的工作。巡考人员发现考生有作弊行为时,监考人员应立即核实,及时处理并作记录。
第八条 交卷时,监考人员应要求考生将试卷、答题纸、草稿纸整理好放在桌子上或交到指定地点,不得将试卷、答题纸、草稿纸带出考场,经检查无误后才能让考生退出考场。
第九条 监考人员在考试结束前15—10分钟可以向考生报时一次。考试结束时,监考人员应当清点试卷数目,保证回收与发放的试卷数目相等;要认真填写“考场情况登记表”,签署主、监考教师姓名。
第十条 监考人员遇到考生有特殊情况需要请假时,应认真了解情况,可以批准。
第十一条监考人员失职的,将视情况责令其改正或通报;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按学校有关教学事故的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 本规则由学院教务科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贵州大学明德学院
2008.6.6